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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 “多审合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列实施细则(三)

发布时间: 2020-07-08 10:28:38

来源: 巴中自然资源和规划

分类: 政策法规


近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多审合一”和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列实施细则


主要包括:

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巴中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意见(试行)


前面巴中自然君带大家了解了

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现在跟巴中自然君一起来了解一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简称规划核实、用地核验,下同),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绘成果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和用地核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为依据,通过资料审查及现场踏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01 目的原则

坚持“土地与规划管理权责对等一致”“谁许可谁核实”和“多验合一”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规划核实的一项内容,合并办理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对原申报材料同类项进行整合,统一进行资料审查,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02 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03 申请条件

(1)

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建设竣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2)

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已按规定恢复。

(3)

涉及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已依法处理并结案。

(4)

规划实施情况已公示并无异议。

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若工程设计方案分期的,可按设计方案分期验收;工程设计方案未分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用地核验与最后一批次分期规划核实一并申请办理,统一核实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已交清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

✦ 与其配套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完成,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 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措施。

✦ 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临时物管用房。

✦ 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实施情况现场公示并无异议。


04 核实内容

(1)

核实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2)

核实用地界线;建筑的平面定位、平面尺寸、建筑用途、建筑间距、±00标高、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的立面造型、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外墙色彩和材质;地下车库出入口、人行出入口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单体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3)

核实物管社区用房、门卫室、停车场(库)、文体活动设施、垃圾站、公厕、绿化景观、重要建筑的亮化景观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4)

核实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

(5)

核实审批规划中要求的其它事项。


05 申请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证。

(3)

竣工规划、土地及房产测绘成果。

(4)

规划实施情况公示材料。

(5)

涉及违法建设的,提交违法建设依法处理意见。


06 办理程序

(1)

《建设单位或个人备齐资料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简称“窗口”)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2)

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3)

已履行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再次申请规划核实。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及建筑用途的。

✦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超规划许可面积、建筑密度建设的。

✦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减少绿地面积,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用途和建设规模的。

✦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的。

✦ 建(构)筑物、竣工用地规模超用地红线的。


07 公示制度

本办法涉及的公示事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08 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测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规划核实和用地核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测绘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测绘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绘机构原因造成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依法开展规划核实和用地核验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09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事指南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示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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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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