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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 2018-10-09 09:08:15

来源: 房政在线

分类: 行业动态


某县城区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上述房屋均建于2003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之前,部分楼房以划拨方式办理了土地分割登记。多数房屋转让时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造成部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拟定了关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前楼房土地分割登记持证住户办理出(转)让手续的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召开了由法制办、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税务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同意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前楼房土地分割登记持证住户办理出(转)让手续的批复》,对该类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原划拨用地住户办理转移登记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计算,按照批准文件的日期计算,无批准文件的出让期限以2003年1月1日为基准日,按照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统一设定;(3)原划拨土地转协议方式出让,县政府不再单独下发批复;(4)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楼房办理出(转)让手续时参照执行。截至目前,已按上述方式解决80余起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经验总结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和在划拨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办理转让登记等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较为普遍。山丹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作为,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困扰多年的难题得以解决,既保证了国家的土地收益,又维护了群众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 l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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