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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中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11-11 16:25:33

来源: 城市建设档案馆

分类: 其他楼讯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档案的总责任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顺利进入验收环节,提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质量,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对工程档案工作作如下告知:

一、建设工程档案报建及业务咨询。

1.请您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快速登录巴中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报建平台(网址http://171.208.5.191:8002/pages/pub/login/user-login.html),根据提示开展城建档案报建工作。

2.业务咨询或指导联系电话,房建、市政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联系电话: 0827-5267668;声像、电子档案、地下管线联系电话:0827-5206079。

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范围及标准。

1.城市建设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管线)工程按《巴中市城建档案归档资料目录》要求移交、其他专业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及范围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3.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

5.工程档案应全部经过规范化整理、电子目录录入、数字化加工、电子数据挂接、声像档案采编等处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

6.收集、制作的纸质资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应为两套,一套建设单位留存、另一套移交至我馆。

三、法律责任。

1.因移交方原因导致移交到我馆的竣工资料不全或应为原件的移交了复印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资料形成单位自行负责。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未按期移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巴中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20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 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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