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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房主状告开发商获赔36万元

发布时间: 2019-03-20 09:08:55

来源: 封面新闻

分类: 国内动态


开发商: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

房主:买的是商铺,自行管理为何要交?

僵持6年后,房主终在缴纳物业费后拿到房子,但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记者从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未交纳物业费,不能成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开发商作为案涉房屋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最终,房主获赔36万元。

因生意需要,2010年7月,魏某在崇州市崇阳街道买下两间商铺,全款付清共163万余元。据合同所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魏某交付该商品房。与此同时,房产公司也于当年12月发布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交房公告。

随后,魏某前去收房,却被开发商告知必须缴纳物业管理费,否则拒绝交房。魏某不解,自己购买的是商铺,可自行管理,何须交纳物管费?随后,双方便陷入僵持。

6年后,魏某最终选择缴纳物业管理费,于同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也将该开发商告上了法庭。魏某认为,开发商延迟交房6年应按合同承担176余万元违约金。

后经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向魏某交付房屋,而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与商品房销售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未交纳物业费,不能成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十五日内支付魏某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91万元。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魏某支付违约金36万元的调解协议,目前该款已经支付。

责任编辑: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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